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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报料] 北海发生一起车祸两人致死,交警涉嫌违规,迟迟未下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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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虎哥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12: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虎哥 于 2012-11-9 12:21 编辑

2012年9月22日00;50分。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北海大道东延线209国道交叉路口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碰撞事故。。。本案中桂E57171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路口,其车与从左侧路口驶的桂EQ2161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碰撞后二轮摩托车卡在桂E57171车头下方,被货车推滑行36米多的距离后停止。摩托车驾驶员被撞拋出十几米远,搭车一人被撞成六折,两个人当场死亡,交叉路口没有监控器。当晚是银海区交警负责处理事故负责人王某,姚某等人,,,。认定书还没出交警就当晚放了司机,为什么???在处理过程中,家属看到的现场绘图与验车不符合,还一现场图片全部都是散片没有整体片。到现在50天了,司机没有协商态度,交警认定书没下来。为什么??请各位人士评论一下为什么撞死两个人,认定书 还没下就放了司机。两名死者今年才25.26岁男》家属电话15278936478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12: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死亡事故属于重大事故,程序比较复杂,一般需要20到30天左右认定责任,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
发表于 2012-11-9 12: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下是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下认定书。拖那么长的时间有点问题。
发表于 2012-11-22 15: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慘啊,这是什么社会啊:A047: :A047: :A047:
发表于 2012-11-22 15: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过留下脚印顶起:A047: :A047: :A047:
发表于 2012-11-24 15: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帖子顶起留下脚印:A047: :A047: :A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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